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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到知识城去,最长5年100%租金补贴……黄埔人才住房建设和使用办法出炉!

2019-05-15 10:34:35

 今天,小编又给大家带来了好消息

 黄埔人才住房建设和使用办法出炉!

身在黄埔区的知识城

当然也可以享受: 

超便利的住房配套

超诱人的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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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八荒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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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才住房建设和使用办法(试行)》印发

哪些人可申请人才住房?

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申请流程是什么?

你想知道的答案都在这儿!

一起往下看~

申请对象

本办法所称人才住房是指面向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财政补贴的住房,包括高层次人才住房及基础性人才住房。

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名校(园)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黄埔工匠。

 

 

基础性人才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技能等级的人才,以及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选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人才住房建设标准

人才住房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人才住房应设置多种户型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

 

人才住房应满足入住条件和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并同步配套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设施。

申请规定

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父母或高层次配偶父母个人(家庭)方式申请租赁人才住房。

 

 

基础性人才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人才住房。整体租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100强企业等重点企业、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以及政府公共服务部门或批准的其他单位。

 

 

 

 

高层次人才住房申请条件

 

高层次人才自住住房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一套不超过150平方米、最长5年100%租金补贴的自住住房。

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黄埔区无自有产权房,且当前未享受广州市级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政策。

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人才的人才住房,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安排。

高层次人才父母或配偶父母自住住房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为其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一套不超过120平方米、最长5年50%租金补贴的自住住房。

申请人父母或配偶父母在广州市黄埔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广州市级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政策。

 

 

 

基础性人才住房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基础性人才可申请一套不超过90平方米、最长2年50%租金补贴的自住住房。

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黄埔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广州市级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政策。

 

 

 

其他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人才仅能申请1套自住住房;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1套自住住房,申请面积不超过每名申请人应享受面积累加值的80%,最大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夫妻双方可享受的租金补贴不能累加;夫妻双方均属于高层次人才,每人均可申请1套父母住房,申请面积不能累加。

每年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人才倾斜供应不少于30%的人才住房,当供应量大于申请量时,可向其他类别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分配。

人才住房租金优惠面积标准

Ps:申请人不得同时享受人才住房以及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有关安家费、住房补贴等政策。本办法实施前正在享受安家费、住房补贴等,申请人才住房的,应当扣减相应租金补贴或缩短租赁年限。
人才住房的分配程序

管理与监督

人才住房租金以建筑面积计算,具体租金标准每年由区住房和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会同人才住房权属单位、委托实施机构,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形成价格方案,提交区政府、管委会研究确定。

承租对象应按时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其他费用。

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承租对象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否则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追缴不当得利并收回住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承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同并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 不在黄埔区开发区工作或不在申请单位工作的;

2. 实际居住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黄埔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

3. 实际居住人及其配偶在广州市黄埔区内通过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4. 改变人才住房用途的;

5.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人才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6. 未按约定缴纳租金等应缴纳费用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1个月以上闲置人才住房;

7. 人才认定资格被撤销的;

8. 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9. 违反其他相关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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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真是太给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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